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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晓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反思[J].常州工学院学报,2020,(社科02):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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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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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学报[ISSN:/CN:]

卷:
期数:
2020年社科02
页码:
91-97
栏目:
法律社会
出版日期:
2020-04-28

文章信息/Info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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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婷
福州大学法学院
Auth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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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商行政行政协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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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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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志码:
A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同时蕴含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性质的私法主流解释路径无法自圆其说。“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磋商的理论基础,是导致磋商性质认定困境之根由。为此,应从公法角度释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磋商视为国家借用私法磋商制度行使环境监管职权的协商行政。所以,应从磋商行政法律行为路径的磋商主体、磋商过程、磋商协议三个维度全方位审视磋商的法律性质:磋商主体为行政主体;借助行政过程论研究范式,磋商过程从宏观层面认定为协商行政,从微观层面划分启动阶段、磋商阶段、终结阶段,探析各阶段行为的性质;磋商协议契合行政协议法律属性。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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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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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Memo

备注/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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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Last Update: 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