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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魏子华,马擎宇.论我国胎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以《民法总则》第16条为视角[J].常州工学院学报,2020,(社科01):9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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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胎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以《民法总则》第16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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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学报[ISSN:/CN:]

卷:
期数:
2020年社科01
页码:
96-102
栏目:
法律社会
出版日期:
2020-02-28

文章信息/Info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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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子华马擎宇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Auth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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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权民法保护胎儿利益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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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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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志码:
A
摘要: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文首次明确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文章认为还应当完善我国胎儿利益保护范围,构建我国胎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从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主体、对象、范围4个方面明确请求权的内容与行使规则。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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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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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Memo

备注/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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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Last Update: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