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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邱睿.试论民事执行和解的性质[J].常州工学院学报,2021,(社科06):1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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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执行和解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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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学报[ISSN:/CN:]

卷:
期数:
2021年社科06
页码:
114-119
栏目:
法律社会
出版日期:
2021-12-28

文章信息/Info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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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睿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Auth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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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执行和解私法行为诺成合同和解救济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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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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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志码:
A
摘要:
执行和解,是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原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合意,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法院将该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执行和解制度广泛适用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由于该制度的产生较为晚近,因而该制度面临着较大的争议。在肯认执行和解属于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协议属于诺成性合同的基础上,执行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恢复对原执行名义的执行、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另行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实现救济。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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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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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Memo

备注/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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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Last Update: 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