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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谭悦,李晓明.冒用他人移动支付平台账户侵财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支付宝平台为例[J].常州工学院学报,2019,(社科06):9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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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移动支付平台账户侵财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支付宝平台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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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学报[ISSN:/CN:]

卷:
期数:
2019年社科06
页码:
98-103
栏目:
法律社会
出版日期:
2019-12-28

文章信息/Info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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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悦李晓明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Auth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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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移动支付冒用支付宝余额宝侵财行为行为定性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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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5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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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志码:
A
摘要:
以支付宝平台为例,对冒用他人移动支付平台账户侵财的行为进行了性质认定与研究。对非法转出他人账户中余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同时对资金来源于余额宝的行为虽然大部分观点认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在裁判文书中仍应当详细说明。对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盗刷蚂蚁花呗或利用花呗套现的行为,则应当根据犯罪行为发生时账户是否已经开通花呗功能分别认定为盗窃罪与合同诈骗罪。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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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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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Memo

备注/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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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Last Update: 2020-01-07